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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绍兴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试行)、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 2026-06-01

绍兴理工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教学组织是指在二级学院内部设立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研讨、进行教学建设和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的业务性基层单位。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等进行设置,其主要设置形式为教研室、课程组、工作室等。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由承担相同或相关教学工作的教师组成。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教学经验丰富、富有开拓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一般由专业(群)负责人兼任。每位教师只能担任1个基层教学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工作负全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记录、总结以及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职责

(一)组织教学运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选择课程教材,组织编写授课计划,开展课堂讲授、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指导、制定课程成绩考核评定办法、严格试题审查和试卷批阅等工作。

(二)进行教学研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制订教学大纲,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集体备课、同行听课、教学讲评、教学观摩、考试分析等教研活动。每学期举行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三)促进教师发展。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对新教师实施教学指导和帮扶,落实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和实践实训。

(四)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加强任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反馈,及时反馈日常教学和学生听课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改进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新建、调整和撤销实行备案制。在符合学校整体布局的基础上,各学院依据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提出设置方案,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每学年度考核一次,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程教学管理,提高课程教学管理的科学性,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性,根据《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与落实、教材选订、课表编排、调课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课程教学常规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管理的总体指导、检查、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课程教学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

第四条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依据。所下达的课程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第五条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具体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各类教学计划课程信息的录入。

(二)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校历,将下学期各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按课程归属将下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核对课程教学信息后,根据课程归属和工作需要负责将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下达到各基层教学组织。

(四)因任选课选课人数不足等原因在下学期不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并填写《课程停开上报表》,供学生选修的专业任选课填写《选课课程上报表》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课程任务下达的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准确性,各学院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以下信息的维护与核查工作:

1.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起止周、课程性质、课程类别、课程归属学院、开课学期、是否选课等信息。

2.专业任选课为专业的拓展和延伸课程,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开设充足课程供学生自主选修。

(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安排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专业方向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各学院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课程教学任务落实

第七条 课程教学任务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班组成、任课教师选聘、教材选订等。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并将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由开课学院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执行,《教学任务安排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班的组合

教学班是指根据课程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组成的、实施教学活动的班级。

(一)工作程序

1.教学任务下达后,各学院根据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按照教学班组合工作要求合理组班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报教务处审核。

2.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班组合由教务处协调开课学院共同完成,其他课程的教学班组合由开课学院完成。

(二)工作要求

组合教学班,应考虑各类课程的不同性质,坚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和兼顾办学效益的原则。教学班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或一个行政班),通识任意性选修课教学班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班人数一般不超过135人(或三个行政班),专业教育课程教学班人数一般不超过90人(或两个行政班)。

第九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任教资格

1.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与任教课程相关的专业、学科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2.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原则上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教师不得任教,如确因工作需要,则必须落实主辅讲,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3.外聘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选聘按照人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程序

教学任务下达后,开课学院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和教学班组合情况,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核。

(三)工作要求

1.每位教师在同一学期承担课程门数(不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超过4门。

2.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应由主讲教师担任。

3.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内教师每学年为学生授课不少于 48课时。

4.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行政岗位人员可承担教学任务,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材选订

(一)教材选订要求

教材的选用应严格遵循《绍兴理工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选用原则和标准。

(二)工作程序

1.教材征订工作由课程开课学院负责,与教学任务落实同步完成。

2.课程负责人初选教材,应提供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版别、ISBN 号等信息;开课学院讨论并审核教材。

3.各学院负责将各门课程教材征订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以教学班为单位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教材征订信息,制定学期教材征订计划,组织采购。

第五章  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 课表编排

课表编排工作,是指确定课程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等,包括理论课课表、实验课课表及实践教学环节课表。

(一)课表编排原则

排课应符合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业,坚持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有利于教学资源合理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课表编排工作程序

1.开课学院根据教学任务落实情况,遵循课表编排原则,安排课程时间、地点,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课表编排完成后,开课学院负责人审核课表编排的合理性,及时作出调整。

3.教务处于开学初公布全校课表。

4.通识教育课程由教务处联合开课学院统筹协调安排;专业教育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编排。

(三)课表编排工作要求

1.课表编排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课程安排的均衡性。每个班级一周的课程应均衡分布;难度较大的若干门课程应避免安排于同一天;同一课程同一班级的授课时间应适当间隔。

2.课表编排应保证学生学习效果。除实践类课程、特殊要求专业课程外,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得连续编排3课时及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安排;每位教师每天上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

3.课表编排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教师、学生的合理化需求,如体育课后续课程的安排;相续课程教学场地的合理安排等。

4.实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应明确具体时间、地点。

5.排课时间上一般安排在白天上课,因特殊原因可以安排在晚上。

6.课表编制过程中应注意避开学院特殊限制性排课时间。

7.课表编排不合理或不符合学院规定的情况应限期整改,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课表调整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特殊情况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须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调课管理

(一)工作程序

停调课办理程序应严格遵循绍兴理工学院调课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开课学院负责所属各类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课表组织实施各类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授课。因事确需调课的,教师一般应提前3天办理调课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教师须及时告知相关各学院,事后及时做好补办手续。

3.一般课程调课由各开课学院负责人进行审批,特殊时期调课则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课程教学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和授课对象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发挥课程考核在教学活动中的导向作用,根据《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相关的文件和规定,检查并监督各学院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开展考核工作的改革、研究和总结,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二)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课程考核工作,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安排所属课程考核,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对考核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考核工作的改革、研究和总结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检测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应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检验学生的实际学习结果,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帮助提高学习能力,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

第五条 课程考核应采用过程性的平时考核和结论性的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平时考核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合理增加学生课程学业负担,确保学生课外学习时间不低于课内学习时间。平时考核一般由作业、单元测试、期中考试、课堂表现、小论文、上机、实验报告、线上学习等项目构成。课程平时考核的项目及权重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课程平时考核项目应不少于2项;作业、单元测试等次数与课程学时数挂钩,每课程不少于3次作业、单元测试等;课堂出勤不得作为平时考核项目,可纳入“课堂表现”评分项。

(二)期末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综合设计、调研报告、论文加答辩等与课程教学目标要求相适应的形式,其中笔试有闭卷(含上机等考试)、开卷、半开卷。学院鼓励建设试题(卷)库,在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以及开课班级多的通识课程中实行教考分离,开展非标准答案考试和多校联考等考试形式。

期末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一般安排在学期的考试周进行;通常适用于通识必修课、专业平台课、专业主干课等。考查可采用口试、综合设计、调研报告、论文+答辩等形式;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教学周或短学期进行;通常适用于通识任选课、实践类课程等。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于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授课计划,告知学生课程考核要求,包括教学大纲、考核方式、考核依据、成绩评定、参考文献资料等,以发挥课程考核对学生学习的导向作用。

第七条  凡课程教学大纲相同,并有多名教师同时任教的课程,应由开课学院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确因教学需要变更课程考核成绩比例或期末考核方式的,任课老师应在开课前提出《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调整申请表》(附件1),经基层教学组织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第八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的核心工作。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体现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要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要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命题要求。考试命题须拟定AB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每份试卷要求题量适当,题型合理,试题与近两年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满分为100分。AB两卷的试题量、难易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开卷考试的命题应避免教材、参考资料、笔记中的一般识记性试题,试卷上须注明考试可携带的资料。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二)考查命题要求。考查命题应重视对学生基本技能、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考核,可根据课程考查形式拟定一套或多套考卷,明确考查内容、要求,制订考查评分标准。综合设计、调研报告等应确定选题范围或主题;口试应事先做好题签。课程考查评分标准应明确每个等级或分数档的详细评判标准,或列出评分指标点,每个指标点分值不能超过10分。考查应由学生独立完成;确需由小组完成的,则须规定小组人数,并明确每生任务。

(三)格式要求。命题时应严格执行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命题格式,考卷上准确填写课程考核相关信息,包括学年、学期、考核对象(专业及年级)、课程名称(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相一致)、考核方式、页码、装订线等,考卷上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无手动修改等。

第九条  命题程序

(一)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完成,多人任教的课程考核命题由该课程负责人负责完成。学校鼓励试题(卷)库组卷、校外专家命题、多校联考等。

(二)教师命题完成后填写《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附件2),将审核表与命题样卷等在课程期末考核前4周交学院。

(三)学院审核:基层教学组织或系负责人审核命题内容及形式,学院教学院长对命题质量进行终审。审核工作应在课程期末考核前3周完成。

(四)命题样卷须保密并妥善存放。期末考核试卷应有专人负责接收、保管与送印。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安排依照校历进行,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编制《期末考试安排表》。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晚上18:3020:30。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所有课程考务工作。开课学院负责所属课程的考试组织和考务安排工作。

(二)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务培训会议,做好学生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考试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学校报告。学院应成立考务工作组,负责考试组织及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做好考后考试材料的清点装订工作。

第十二条  监考工作安排

(一)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落实,选课学生多的课程相关学院有责任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为我校教师或管理人员。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二)每考场考生一般不超过100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标准化考场考生人数少于30人,可安排1名监考人员。

(三)学院须告知监考人员监考任务,做好监考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监考安排一旦确定公布,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因故确需调整的,须在考试前三天向开课学院办理书面手续,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如遇突发情况,也须经学院同意,并在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并履行《绍兴理工学院监考工作规程》(附件3)中的各项规定,熟悉《绍兴理工学院考场规则》(附件4)。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人员,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风优良的班级经学院同意可以免监考,由学院相关人员做好试卷的发放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试卷送印

(一)试卷送印须有专人负责,应在该课程考试前2周送交文印室印制,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学院教学院长和教务处批准,须在该课程考试前1周交文印室。采取上机考试的课程,责任教师应确保存储试题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网络安全。

(二)试卷送印材料为:试卷原件(含试题卷、答题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接收和送印人签名,《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

(三)试卷送印材料放置顺序:《绍兴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审核表》→试题卷A→答题卷A→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试题卷B→标准答案B→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B

第十七条  试卷领取和保管

(一)学院指定专人负责领取试卷。

(二)文印室设置专门的保密柜和保密室用于存放卷(袋)。各学院要用铁皮柜保存试卷,符合防水、防火、防盗等要求。

(三)任何人在考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启封试卷,只有监考教师在考场中、在规定开考时间前有权拆封。

第六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比例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不高于60%。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程的总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查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及以上;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1/3及以上;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课程考核前1周,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经开课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教师应依据学生学习、考核情况如实、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分册应详细记载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写清课程总评成绩的计算公式。平时考核成绩评定须有依据。成绩记录应使用黑色笔。

第二十一条  平时考核成绩的评定须有可供查证的评定依据和评阅记录,要真实、准确,并在记分册上注明各项成绩占比。课程免听者按规定执行自学方案,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考核项目,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核成绩的评定应依据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期末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笔。阅卷符号要规范统一,答题的对、错,必须分别打上“√”、“×”的记号。评分记号清晰,一律采用加分(得分)的方式,不得有负分、正分混合使用现象。每大题得分要记入指定位置。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期末考查卷评阅也应按照评分标准,给出综合评语或指标点分值,并给出考查成绩。对于小组完成的考查卷,应针对组内每个学生具体任务及其完成质量给出相应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填写《绍兴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小结》(附件5),对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并在期末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以及课程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应呈现正态分布。成绩分布明显异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做出说明和解释,由基层教学组织提出改进意见,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应如下记载: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均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据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四)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总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五)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六)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七)免修课程按85分记载;

(八)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合格,期末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九)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成绩,应由主考教师在办公系统内在线填写《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说明更正理由,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开课学院负责人审批通过并交由教务处审查同意更正。《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开课学院存档,以备查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且有正当可信理由,可在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课程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6)。学院根据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后确系教师有误,须更正成绩。学院须及时将核查结果书面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第七章  考核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中形成的试卷、记分册、课程教学小结等材料。考核档案形式为纸质材料、实物、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课程考核档案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验收、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档案材料

(一)期末考核材料。试卷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小结、考场情况记录表、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空白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学生试卷或答题卷。学生试卷或答题卷按班级(行政班或教学班)、学号顺序整理。上述材料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皮装订成册。非试卷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小结、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考卷或考查内容与要求、评分标准、学生考查卷或设计作品、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评分记录。

(二)平时考核材料。作业、小论文、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项目的考核内容及其评分标准(依据)。

(三)记分册。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核结束后7日内,将课程考核相关材料交开课学院归档。考核材料应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归档材料完整。

第三十条  学院应每学期组织课程考核材料的质量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材料应按统一标准编制材料目录和编号,并按学年学期、行政班或教学班为单位归档。归档目录(附件7)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空白考试样卷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核材料保管必须符合防水、防火、防盗的要求。对于到期需要销毁的试卷,由各学院列出目录清单,报教务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各学院须做好销毁试卷目录、记分册的归档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考卷保密和成绩管理工作,杜绝各种形式的漏题、泄题,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涂改试卷或更改成绩,一经发现,依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